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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证处文明服务承诺

第一条 公证员接待当事人,必须耐心热情,语言文明,对当事人的咨询,应认真解答,清楚准确,不得敷衍。

第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做到当场受理,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全部告知,以免当事人多次往返。
第三条 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书写有困难或书写内容不完善的,公证员应主动帮助草拟或修改完善。  
第四条 残疾人、高龄老人和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到公证处申办公证,可以勿需排队,优先接待。                         
第五条 为加强两岸关系,发挥对台优势,树立特区窗口形象,公证员应自觉为前来办证的台湾同胞提供“三优”服务,即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出证。        
第六条 公证处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度,在当事人与承办公证员事先预约的前提下,不论节假日,随时接待。
第七条 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不得接受当事人以任何理由赠送的礼物和钱财,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也不得向当事人索要任何形式的回报。
第八条 公证处应认真执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即办事程序公开,收费公开,设立意见箱。如对服务有意见,本处欢迎当事人投诉,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本公证处的投诉电话号码:0592-2669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