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证协会印发《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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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2015]26号
福建省公证协会印发 《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证协会:
为方便当事人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更好的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将由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制订,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的《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公证机构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各设区市协会及时汇总提交。
附件:1.《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指
导意见(试行)》
2.《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指
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3.公证书
4.保证书
5.委托书
福建省公证协会
2015年8月10日
附件1
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方便申请人继承和领取小额遗产,规范公证机构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以财产凭证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不包括未载明的孳息),同一被继承人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累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
(二)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须为动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证券账户资金、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养老金、保险金、金融产品等)。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继承人就该笔小额遗产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
(二)继承人或第三人就该笔小额遗产的继承有争议的;
(三)申请人在本市公证信息库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四)公证员对申请人陈述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
第四条 小额遗产继承有多个法定继承人的,可单独申请,也可以数名或所有继承人共同申请。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优先顺位可以要求如下:
(一)被继承人的配偶;
(二)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申请。
若被继承人的配偶不便亲自到场申请该公证,可委托其他继承人申请,并提供被继承人配偶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申请人之外的其他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第五条 公证机构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配偶的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
(六)公证员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公证机构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交书面保证,保证书内容包括:
(一)被继承人的个人信息、死亡事实、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所作的陈述均属实;
(三)所有继承人就该遗产继承无争议,也无第三人对该遗产提出异议,被继承人就该笔小额遗产无遗赠扶养协议、无遗嘱、无夫妻财产协议、继承人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存在;
(四)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情况,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同意由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申请依简易程序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所有继承人共同同意由申请人领取并保管遗产;
(五)领取遗产后,领取人将负妥善保管遗产的责任,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相关税收、债务等,并与其他合法继承人进行分割,妥善分配遗产;
(六)若出现领取人侵占遗产、继承人间就遗产处理有纠纷、因遗产与第三人有纠纷的情况,由领取人承担法律责任,与公证机构、相关机构无关;
(七)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如涉及共有人的,由领取人将共有人的财产返还共有人。
第七条 公证机构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时,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的遗嘱情况。
第八条 公证机构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时,应当告知以下内容:
(一)本公证仅限小额遗产继承,不符合适用条件的继承依普通继承权公证程序办理;
(二)本公证用于申请人领取及保管遗产,但不证明申请人是财产的最终所有人;
(三)申请人在取得遗产后,应当依法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债务等,并依法将遗产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四)公证员认为须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公证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时,应当审查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及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第十条 对于严格按照本简易程序办理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如发生错证的,不应当追究有关公证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福建省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
简易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1月12日 银发[1993]7号)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向银行申请提领被继承人的存款时,须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这是存款继承的公证依据,也是限制,即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书必须是“继承权公证书”才会被银行接受。但继承权公证实践中存在大量遗产标的小却涉及继承人众多的情况,部分公证申请人认为此类公证“效益成本”过高,从而对此类公证产生误解乃至非议。为响应中央关于简政放权的改革意见,本着公证为民的原则和体现公证行业的社会责任担当,提高公证的社会影响力,在适当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特在法律安全边际许可的范围内简化小额遗产继承的办证程序,方便群众办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出台本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公证机构在办理小额遗产继承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公证机构审查核实等环节进行了简化,创新设计出 “简易程序”。然而,“简易程序”实乃以公证机构承担更大风险为前提来履行社会责任,故对于严格按照本简易程序办理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如发生错证的,其责任由公证机构承担赔偿,再根据公证保险相关规定进行理赔,不应当追究有关公证员的责任。
对本指导意见的“简易程序”重点说明如下:
四、关于公证机构审查范围。本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时,应当对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及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作实质审查,对其他证明材料仅作形式审查”,如第四条中的委托书不需要经过公证,形式审查即可。
五、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人的保证行为是重要环节,申请人的书面保证内容必不可少。故在本指导意见的第六条特意罗列了保证书的内容,并制作了保证书作为本指导意见的附件。
六、关于公证证词。
1、继承法规定放弃继承须明示,故放弃继承要按照普通程序办理,不能以申请人陈述作依据,证词表述时要另起一段,不在申请人陈述之列。
2、公证词的最后均须注明:“本公证书仅限用于申请人XXX领取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由无效,勿引用作他案认定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并非强制适用,在满足适用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不适用简易程序,在不满足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绝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各公证机构在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过程中,如果有发现新情况,应及时向福建省公证协会报告。如遇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另外出台指导意见或者法律法规有修改,有冲突的,以新规定为准。
附件3
公 证 书
(XXXX)X证X字第XXXX号
申 请 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继承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生前住址。
公证事项:继承权(简易程序)
申请人XXX因继承被继承人XXX的小额遗产,于XXXX年XX 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1、XXX(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XXX(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XXX(被继承人)配偶的情况证明;
4、XX机关出具的XXX(被继承人)与XXX(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财产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1、被继承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因XX在福建省XX市死亡。
2、被继承人XXX遗有名下存款(或股票等动产)人民币XXXX元
及相应利息,现存XX银行(或其他机构),账户:XXXXX。
3、申请人系被继承人的XX。
另据申请人XXX陈述并确认:
1、被继承人XXX生前就上述遗产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就上述遗产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
2、被继承人XXX的配偶是XXX;共有子女X人,为儿子XXX、女儿XXX;父亲XXX、母亲XXX。(如有死亡的应注明,若存在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情况如实表述)
3、现XXX、XXX、XXX(继承人)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XXX的上述遗产,并委托XXX(申请人)领取和保管。
现XXX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XXX的上述遗产继承权(若有放弃情形,须按照普通程序表示放弃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和申请人陈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XXX的上述遗产由XXX继承(或由XXX、XXX共同继承)。现由申请人XXX代表全体继承人XXX、XXX、XXX、XXX领取、保管被继承人XXX名下的存款(或股票等动产),并负责分配给全体继承人。
本公证书仅限用于申请人XXX领取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由无效,勿引用作他案认定证据。
福建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4
保 证 书
保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本人系XXX(被继承人)的XXX(亲属关系),因XXX(申请人)办理继承XXX(被继承人)的小额遗产公证,现保证如下:
1、被继承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因XX在XX省XX市死亡。
2、被继承人XXX遗有名下存款(或股票等动产)人民币XXXX元
及相应利息,现存XX银行(或其他机构),账户:XXXXX。(载明该遗产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共有情况)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继承人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存在。
5、被继承人XXX的配偶是XXX;共有子女X人,即儿子XXX、女
儿XXX;父亲是XXX、母亲是XXX。(详细列出所有法定继承人情况,包括结婚时间、死亡时间等信息)。
出异议。所有继承人共同同意由XXX(申请人)或XXX(继承人)委托XXX(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申请依简易程序办理该继承公证。
被继承人相关税收、债务等,并与其他合法继承人进行分割,妥善分配遗产。
财产返还共有人。
遗产处理有纠纷、因遗产与第三人有纠纷的情况,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与公证机构、相关机构无关。由此给公证机构、公证员、相关机构造成损失的,保证人愿意承担包括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
10、保证人承诺上述陈述及向公证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属实,如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签名、指印)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事项:
本人系XXX(被继承人)的XXX(亲属关系),就继承XXX(被继承人)遗留的其名下存款(或股票等动产)人民币XXXX元及相应利息[现存XX银行(或其他机构),账户:XXXXX]一事,现委托XXX(申请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1、代为向XX公证处申请继承XXX(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2、代为向XX公证处申请依简易程序办理继承权公证,代为提供相关证明,代为领取公证书,代为缴纳公证费;
3、代为到相关机构办理领取上述遗产的所有手续并领取、保管上述遗产。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所陈述的事实,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的相应税费,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办妥委托事项为止。
委托人:(签名、指印)
XXXX年XX月XX日
抄送:中国公证协会,厅领导,厅公管,省公证协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