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表》 闽价费〔2018〕154号(失效)
【发布时间:2019-02-23 22:20:36】 【作者/来源: 】 【阅读: 51464 】
类别 |
公证项目 |
标的额/公证事项 |
收取比例%/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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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法律行为 |
证明商事合同 |
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最低300元/ 件)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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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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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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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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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亿元的部分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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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民事协议 |
涉及人身关系的 |
每件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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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财产关系的 |
按证明商事合同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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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债权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最低400元/件) |
按债务总额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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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需出具执行证书(最低400元/件) |
按债务总额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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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
含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 片等 |
每件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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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 单方法律行为 |
自然人涉及人身关系的 |
每件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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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涉及财产关系的 |
每件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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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
每件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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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 |
证明不涉及房产继承、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和接受遗赠(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最低300元)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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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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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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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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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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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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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涉及房产继承、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和接受遗赠(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房产类别、区域 |
按受益份额的面积计算(尾数部分,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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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厦门市 |
每平方米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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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
每平方米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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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农民自有住宅 |
每平方米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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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公证项目 |
公证文书使用 国家、地区 |
中文、译文公证 |
译文与中文相符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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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
公证词英文 (不含资料翻译)无需英语翻译的(不含资料翻译) |
中文 |
公证词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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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
1.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学历、成绩、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文书(证照)文本相符等; 2.证明自然人的财产权属、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信证明等; 3.证明自然人在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
美国、奥地利、韩国、俄罗斯等 |
120元 |
80元(不含资料翻译) |
50元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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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英语翻译的 |
120元 |
80元(不含资料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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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英语翻译的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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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财产权属(凭证)、纳税状况、文书(证照)文本相符等; 5.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
美国、奥地利、韩国、俄罗斯等 |
500元 |
80元 |
50元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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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英语翻译的 |
500元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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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英语翻译的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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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项目 |
收费 元/件 |
公证项目 |
收费 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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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明收养、事实收养、 抚养事实、认领亲子 |
300元 |
7.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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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监督公证 |
公证项目 |
标的额 |
收取比例%/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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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交易行为公证 |
不超过200万元的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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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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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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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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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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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会议、开奖、抽签、竞赛、物品销毁、清点财产等公证 |
2小时以内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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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每超过1小时 (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计算)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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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公证项目 |
收费 元/件 |
公证项目 |
收费 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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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证事务 |
公证抵押登记 |
200元 |
保管文书、物品等 |
每件每年100元,大宗物品的保管费用,双方协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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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比对、认证事务 |
100元 |
代拟法律文书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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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核实 |
150元 |
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
每个公证卷宗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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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费 |
每一千字80元,不 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
增加公证书份数 |
每份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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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说明:
1.根据《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列入目录管理,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后方可收费。如:保全证据、提存、知识产权保护、公证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2.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其他资料翻译等费用;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
3.公证机构承办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与当事人约定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预收或分期收取。
4.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