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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表》 闽价费〔2018〕154号(失效)

【发布时间:2019-02-23 22:20:36】   【作者/来源: 】   【阅读: 51464 】    

公证项目

标的额/公证事项

收取比例%/按件

一、证明法律行为

证明商事合同

     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最低300元/

      件)

     0.2%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15%

     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0.1%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0.05%

     超过1亿元的部分

     0.01%

证明民事协议

     涉及人身关系的

     每件3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

按证明商事合同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赋予债权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最低400元/件)

     按债务总额0.15%

另需出具执行证书(最低400元/件)

按债务总额0.08%

遗嘱

     含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

     片等

     每件600元

证明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

单方法律行为

     自然人涉及人身关系的

     每件200元

     自然人涉及财产关系的

     每件400元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每件500元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

证明不涉及房产继承、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和接受遗赠(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最低300元)

0.8%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0.6%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3%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2%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08%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05%

证明涉及房产继承、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和接受遗赠(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房产类别、区域

按受益份额的面积计算(尾数部分,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福州市、厦门市

每平方米70元

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每平方米60元

农村的农民自有住宅

每平方米30元

类别

公证项目

公证文书使用

国家、地区

中文、译文公证

译文与中文相符公证

 

中文

公证词英文

(不含资料翻译)无需英语翻译的(不含资料翻译)

中文

公证词英文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1.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学历、成绩、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文书(证照)文本相符等;

2.证明自然人的财产权属、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信证明等;

3.证明自然人在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美国、奥地利、韩国、俄罗斯等

120元

80元(不含资料翻译)

50元

80元

 

其他需要英语翻译的

120元

80元(不含资料翻译)

 

 

 

无需英语翻译的

120元

 

 

 

 

4.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财产权属(凭证)、纳税状况、文书(证照)文本相符等;

5.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美国、奥地利、韩国、俄罗斯等

500元

80元

50元

80元

 

其他需要英语翻译的

500元

80元

 

 

 

无需英语翻译的

500元

 

 

 

 

公证项目

收费 元/件

公证项目

收费 元/件

 

6.证明收养、事实收养、

抚养事实、认领亲子

300元

7.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50元

 

四、现场监督公证

公证项目

标的额

收取比例%/按件

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交易行为公证

     不超过200万元的

1000元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08%

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

0.05%

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0.03%

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

0.01%

证明会议、开奖、抽签、竞赛、物品销毁、清点财产等公证

2小时以内

1000元

现场监督每超过1小时

(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计算)

500元

公证项目

收费  元/件

公证项目

收费  元/件

五、公证事务

公证抵押登记

200元

保管文书、物品等

每件每年100元,大宗物品的保管费用,双方协商收费

文本比对、认证事务

100元

代拟法律文书

100元

公证核实

150元

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每个公证卷宗20元

翻译费

每一千字80元,不

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增加公证书份数

 

每份10元

 

 

 

 

                                                                                                                                       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说明:

  1.根据《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列入目录管理,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后方可收费。如:保全证据、提存、知识产权保护、公证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2.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其他资料翻译等费用;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

  3.公证机构承办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与当事人约定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预收或分期收取。

  4.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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